高空抛物致人死亡但找不到抛物人,全楼人负民事责任,这类的刑事案件大家怎么看?
高空抛物致人死亡,但找不到抛物人,全楼人负民事责任。这样的判定,合情合理合法!
首先,这是合法的,《侵权责任法》就是这么规定的:
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种赔偿方式,是出于公平原则确定的,很合理。
举个例子,比如:
在同一条街上的4家商户,突然有一天,A家商户门前发现大量污染物,臭气熏天,不敢轻易清理,必须经过专业处理,但是A明确否定这些污染物不是自己倒的,其他三家商户也表示不是自己倒的,可是污染物存在一个毒物蔓延的作用,如果不及时清理,早晚会蔓延到其他3家商户,所有人都会成为受害人。
在具体责任人无法确定的当下,法律就有权判定4家商户共同承担清理污染物,如果你坚持调查取证,最终后果就是所有人被恶心到,还不一定能找到最终责任人。
那么这种情况下,你们ABCD四家商户需要共同承担责任,如果某一方能够拿出明确的不是自己所为的证据,那么可以避免承担责任。但是都拿不出不是自己所为的证据,就必须全部承担责任。
这个制度不是连坐,他和连坐的性质不同。
因为高空抛物致人死亡,属于刑事责任,而全楼一起承担责任,只是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你能拿出证据不是自己高空抛物,那么你可以避免承担责任,以此推理,剩下的拿不出证据证明不是自己高空抛物的所有业主,必须全部承担民事责任。
或者通过监控可以确定高空抛物是由几楼抛出,那么锁定目标就会更加容易找到责任人。
所以这样的刑事案件,是出于公平原则来判定的,毕竟全楼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均摊赔偿费用,或许对某些人来说不是很公平,但却真真实实的解决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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