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玛莎拉蒂女车主醉驾致宝马车上人死亡,为什么跟女车主同行二人也被抓?
为什么同车二人被抓?
依我之见:极有可能经警方初步侦查确认车上的另两个人己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依法就必须对乘车的两名“共犯”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为什么这么说呢?
一,我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危险驾驶罪罪状叙述中之一,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从犯罪构成分析,从犯罪主体上讲该罪系交通运输人员,即机动车的驾驶员丶车主丶乘车人,而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指主观直接故意,也包括放任结果发生的间故意,也可以是单一主体的驾驶员个人故意醉酒驾驶,也可以他人(车主丶乘客)指使纵容放任驾驶员醉酒驾驶,即明知驾驶员己经饮酒至醉酒状态车主或乘车人纵容指使醉酒的驾驶员继续醉驾的行为,就依法构成危险驾驶罪(醉驾罪)的“共犯”,而客观方面该罪系“行为犯”,即只要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处于醉酒状态,即经检测每一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80毫克就达到刑法追究其危险驾驶罪的定罪标准,不要有致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危害后果,这就是法律上的“行为犯”。
二,根据上述的危险驾驶罪的简要的故意犯罪,以及共犯的理论分析,为指导办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两高”一部)在关于办理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解释中规定:车主丶乘车人明知机动车驾驶员己醉酒仍指使纵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按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论处。而本案例警方在案发后刑事拘留了两名乘车人,极有可能两人属于共犯中的车主丶乘车人放任或指使了女司机醉驾。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本案女司机醉驾后逃逸并追尾正常行驶的宝马车,发生故意醉酒驾驶机动车致多人死伤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严重恶果,参与“指使”或“纵容”或“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两名“共犯”是逃脱不了干系的。所以,如果证据确凿的话,警方以两名乘车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的“共犯”立案并刑事拘留二人的举措是完全合法丶完全正确的。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