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累犯是指什么?
我国《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特别累犯是累犯制度的下位概念,所谓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各国刑法都规定对累犯从重处罚,只是所采用的具体处罚原则不尽相同。在实践中,受过刑罚处罚的大多数犯罪分子,能够改恶从善,重返社会后成为守法公民,但是也有少数受过刑罚处罚的犯罪分子,仍然不思悔改,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一定时间内再次实施犯罪,严重危害社会。另外,累犯相对于初犯等而言,具有更深的主观恶性和更大的人身危险性,为严厉惩处这类犯罪分子,刑法中设立了对累犯从重处罚制度,以实现惩罚犯罪、改造犯罪人的实际效果。2011年颁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97刑法关于“特别累犯”的规制内容做出了重大调整,特别累犯构成种类由原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一类犯罪扩充为三类,且不再对罪质是否同一做出规定,呈现严厉化趋势。
一、特别累犯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分为一般累犯、特别累犯两类。其中,一般累犯,也称普通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而特别累犯,是指曾犯一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一定之罪的,也就是说除两次以上犯某种特定罪者外,犯其他罪不构成特别累犯。
根据我国刑法典的规定,特别累犯是指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受过刑罚处罚,刑罚处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之人。相较于一般累犯,特别累犯更加从重处罚,故其有独特的成立条件:
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其中之一的犯罪。如果前后罪都不是上述任一类罪,或者其中之一不是上述任一类罪,则不能构成特别累犯,但不会影响可成立一般累犯。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之一罪被判处或者应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处某种附加刑的,也不影响其成立。
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即构成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4.特殊累犯的主体要求已满18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二、一般累犯、特别累犯、再犯和惯犯的比较
在刑法学上,累犯、再犯以及惯犯是大家容易混淆的法律概念,其区别主要在于以下相关方面:
一般累犯,是指年满18周岁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之人。具体而言就是,前罪和后罪必须是故意犯罪;犯前罪时必须年满18周岁;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
特殊累犯的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中的任一类犯罪,必须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与一般累犯相比,特殊累犯同样要求犯前罪时年满18周岁,但没有刑种和前后罪时间间隔的要求。
再犯,是指再次犯罪的人,也即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实施犯罪的人。累犯是一种特殊的再犯,两者都是两次或两次以上实施了犯罪行为,其区别有三方面,即再犯的前后罪不要求均为故意犯罪;前后罪也不要求必须被判处一定刑罚;而且再犯的前后两罪之间并无时间方面的限制。
惯犯,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其生活和挥霍的主要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种危害社会行为的犯罪。惯犯包括常业犯和常习犯。常业犯,又称常业惯犯,即以某种犯罪为职业,经常进行某种犯罪活动,如以赌博为业。常习犯,又称常习惯犯,即已形成某种犯罪习性,并可能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源。经常犯罪而屡教不改的罪犯,如“惯窃”、“惯骗”。
特别累犯属法定的从重量刑情节,对于有效保证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目的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刑罚不能无限扩张,对于纳入特别累犯规制范畴的犯罪及处以何种形式的刑罚处罚需要仔细论证考量,我们要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不断完善我国的特别累犯制度,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参见: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刘琪,《特别累犯制度反思——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视角》,曲阜师范大学。
3.《一般累犯、特殊累犯、再犯、惯犯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