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侦查员制度?
一、主办侦查员制度概述
(一)主办侦查员制度的概念
主办侦查员制度是指依照中央文件精神要求,以保证公安机关依法独立行使侦查权这一刑事司法权力,构建与检察院主任检察官、法院主审法官相配套衔接的办案终身责任制为目的,以主办侦查员的选拔定位、配套保障、责权利等为主要内容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因此,主办侦查员制度应该包含责任制度、选拔制度、职业保障制度、主办侦查员权力(权利)范围、考核监督等几个主要内容。依照主办侦查员制度,按照相应的条件和比例选拔出来,具有相应的法定办案资格、侦查权力、待遇保障,并对主办案件终身负责的侦查员,就是主办侦查员。
(二)主办侦查员制度建立的依据
1. 法律依据。侦查权是司法权。《宪法》第135 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从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公安机关具有侦查权。侦查权是司法权,是整个刑事司法的起点,而公安机关的侦查权是由人民警察来行使的。因此,主办侦查员制度是在法律框架内、公安机关内部制度的改革,具有法律依据。
2. 政策依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等都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做了重要、全面的部署,为主办侦查员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政策依据。中央深改组发布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中办、国办下发的《关于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都明确提出探索建立主办侦查员制度。
二、现行侦查体制存在的不足
(一)办案责任不明确
在现行四级审批制度下,侦查决定基本由行政领导作出,疑难案件由集体讨论决定,实行分级审批、分头负责的责任制度,看似责任落实全面到位,实则是责任分散,决定者不办案,办案者不决定。最后结果极可能是责任不明而无人负责,自然也就导致部分侦查人员责任意识不强、证据意识和取证能力弱、程序违法、司法腐败等现象,从而影响办案质量和公安机关的公信力。
(二)侦查管理过度行政化、地方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