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艳红、吴春红和念斌都是因证据不足无罪释放,如果以后发现新证据,赔偿会被没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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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提问的意思,所谓后来发现"新证据"是指公安机关依法收集,"足以证明三人有投毒杀人的行为,足以让法院认定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三人将会被提起公诉,交由法院审判,如果经过审判,三人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那么此前坐牢的时间会被无期徒刑刑罚吸收,执行无期徒刑。如果是判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三个案件如果发现新证据,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能很小,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可能),那么,三个人坐牢的时间应当扣减此前被关押的时间。不管哪种情况,此前国家赔偿的钱款均应追回。
二,为什么要追回,有法律规定吗?目前还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任何人不能因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而获得利益,这是法理常识。上述三人如果后来又被判刑,证明他们是罪犯,他们此前获得的赔偿款于法无据,无罪理由不成立,当然应当追缴。
三,出现提问者说的情况在于,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叫"法律事实",而不一定是"客观事实"。法律事实的认定适用"证据裁判规则",法院是依据合法收集的证据(可以被用作进行裁判的,可采纳的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作为裁判标准,这些证据如果不能形成证据链,就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而司法系统理论上执行的是"无罪推定"原则,虽然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但证据不足,不能排除被告人存在被冤枉的可能性,哪怕实际上就是被告人干的,法院也会判被告人无罪。
四,无罪分两种,一种是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实无罪,一是被告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是他人所为,被告人真的被冤枉,二是被告人实施了行为,但这种行为是法律许可的行为,或者是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这也是确定无罪。另一种是存疑无罪,或者叫证据不足无罪,犯罪行为可能不是被告人所为,法院凭现有证据无法确定。不论哪一类无罪,一旦作出终审无罪判决,就可能引起国家赔偿。
五,司法实践中,并非判决无罪后即予以国家赔偿,作为刑事司法的国家赔偿,过去的国家赔偿讲究被告人无过错原则,过于严格,即只要被告人有过错,无论关押多少年也不赔偿。只要被告人不是确定无辜,或者是被告人自愿作虚假供述(被告人要证明受到比如刑讯逼供才做了虚假供述),就不予国家赔偿,所以,国家赔偿法被戏称为国家不赔法。比如指控被告人共同杀人,被判无期徒刑,已经坐牢十年。但后来查明发现被告人只是帮助毁尸灭迹,不构成杀人罪,以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罪改判有期徒刑三年,按过去的国家赔偿法,不予赔偿。但后来国家赔偿法修订时适当放宽,对于多坐的七年牢,国家还是要赔偿的。
六,留个问题:如果被告人证据不足被判无罪,但已经坐牢五年,国家赔了五年的钱。后来公安机关找到新证据,但按新证据,法院判被告人二年有期徒刑,那么国家是追回所有五年的赔偿款?还是只追回三年的赔偿款呢?还是放弃追回赔偿款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