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签包养协议后反悔,老板愤而报警,法律将如何评判?
这种荒唐的事不是没可能发生。
大河报曾经报道过一个类似的事情,2010年8月19日,新郑市公证处,曾经有一名40多岁的男子,带着一名20多岁女子来办一份为期5年的包养协议公证,被公证处拒绝并被批评教育。
具体到题主说的这个事情,我们从法律上来分析下:
2018年,女子黄某被人以包养为名实施诈骗
一、包养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包养协议不管名称如何荒唐,但本质上还是一份合同。
既然是合同,就要受民法典的约束。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并不是任何合同都可以发生法律上的效力的。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就不可能法律效力。而包养协议这种行为当然是违背公序良俗的,是不可能产生法律效力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这种协议从签的时候就没有法律效力,女子自然也就不需要履行这份协议了。
二、老板报警后警方如何处理?有人说警方不会管,也有人说警方不但不会管,还会对老板进行批评教育。
这种情况不是没可能,但仍然需要根据分两种情况来看。
1、女子构成诈骗利用违背公序良俗或者违法的行为实施诈骗在现实中仍然存在。
比如说,张三是吸毒人员,李四知道后,表示自己有毒品要卖,并使用面粉冒充毒品卖给张三,张三发现后报警。
这个时候,李四虽然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但仍然构成诈骗罪。
这个案子里,如果女子从一开始就没想着履行协议,只是为了将老板的钱据为己有,那就可能涉嫌诈骗罪。
当然,对于女子一开始只是为了诈骗钱财,单凭女子签了协议以后反悔这个行为是难以认定的,还需要综合其他行为来进行认定。
比如是否存在提供虚假的联系方式,伪造身份,或者事后玩消失等等来看是否存在欺诈的行为,是否存在将钱财据为己有的行为等等。
如果女子涉嫌诈骗罪,那警方不管这个协议如何荒唐,这个协议都只是女子实施欺诈的手段而已,仍然应当立案调查。
义乌某国企老总与情人签订包养协议,要付给对方每个月一万元的“包养费”外加两万元的“发票公款报销”
2、女子不构成诈骗如果女子不存在欺诈的行为,只是单纯签了以后反悔了,那么双方之间就属于民事纠纷,警方不能干涉,可能会对老板批评教育后告知其向法院起诉。
那么如果起诉到法院,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包养协议无效,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不代表没有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也就是说,女子如果已经取得包养费的话,是需要返还给老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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