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看起来不起眼的小事却构成了违法甚至犯罪?
我们本地有一个刘三的人,他承包了当地政府的一个农贸市场,承包期二十年。农贸市场做小生意的商贩们向他交纳一定的摊位费。刘三除上交承包费以外,小有盈利!
一天下午,刘三一行三人去收摊位费,其中一个商贩应交一年500元的摊位费。但摊主以各种理由拒交!唇枪舌战后双方混战在一起!刘三中午喝了酒醉醺醺的!他和女摊主抱成一团!扭打在一起!看热闹的人不断地起哄!刘三觉得大煞风景!有点气急败坏!
双方“摔跤”继续!正在此时,一把尖刀落到了刘三面前,人借酒意!酒壮人胆!在矇矇眬眬之中,他用尖刀从后面插入了女摊主的后背!女摊主不治身亡!为了收500元的摊位费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悲哉!
后来,刘三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处以极刑!女摊主为了区区500元的摊位费亦赔上了自己的性命!
500元!两条人命!本来女摊主按合同交了摊位费也不会送命!刘三如果敬畏法律、遵守法律!依法诉讼也不会上断头台!区区500元!小而再小的数目!硬是带走了两条人命!彻底地毁掉两个幸福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