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的利弊?
首先,虽然债转股可以在短时间内增加企业利润,但企业的经营机制并不会因此而又根本的改变,企业的盈利能力也不会因此而得到提升。对于一些本来就不能健康生存的僵尸企业而言,债转股仅仅是延长了它有限的生命,实质是造成了银行资金和社会资源的更大浪费。
其次,债转股很有可能会转变成一种“杠杆转移”,而非真正“去杠杆”。因为银行的资金来源于存款,实施债转股之后,银行资金的发生了错配。如果被投资企业经营状况没有得到合理改善,银行将无法从股权投资中获取收益,这将导致银行无法支付存款人的利息,银行资金被困。如果企业的经营效率得不到改善,可能还需要银行不断地给予贷款支持。这样企业的债务杠杆率还会继续上升,最终仍无法防止违约现象的发生,仅仅是延后了违约事件的发生时间。
最后,债转股还存在政策、法律和制度方面的障碍,而债转股的损失由谁来最终买单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我国实行的是金融业分业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上次债转股已经有建设银行持股的先例,但这次大面积的债转股仍然存在法律障碍。此外,目前我国主要的商业银行都已转制为股份公司,实施债转股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的授权,必须保证金融机构全体股东的利益。而债转股企业多数是经营比较困难的企业,债转股后能够顺利退出并盈利回收的毕竟是少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