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浒传》中石秀发现义嫂潘巧云通奸,并捉奸,今人愿意捉奸吗?
捉奸这种事,应不应该做,我们可以来打个比方。
如果路边有两条狗正在交配,你怎么办?你是拿起一根棍棒对它们痛打,把它们打开,还是在旁边围观起哄,还是视而不见走开?
两条狗互相有好感,产生感情,进而有肉体接触,这是一种动物的本能,关你什么事呢。你如果拿起棍棒就把它们打开,是不是有点无聊?你是妒忌他们吗?如果到旁边围观起哄,你是感到新鲜吗?有必要围观吗?你自己没干过吗?你干的时候喜欢被别人围观吗?这样做是不是太不通人情了?遇到这种情况,凡是正常的人都会视而不见地走开。
人也是一种动物,两情相悦,产生感情,互相交好,关别人什么事呢?别人正玩得高兴的时候,你却要去捉奸,你是什么心理?不是妒忌无聊,就是不通人性。
当然,如果关涉到个人的荣誉,或者家庭的名誉的时候,出手干预,这个是可以理解的。如果是旁人,最好还是走开吧。法律上好像现在已经没有了通奸这一条罪责,应该属于民事纠纷,可以用协商的办法来处理。像《水浒传》里杨雄的这种做法,现在是不可行的,是要负法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