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野味”有什么害处?
中国地大物博,动物资源十分丰富。“菇毛饮血”的时代,人本就是靠猎取野生动物为食的,当时吃的自然都是野味,而记载“野味”的史书文献众多。
早在春秋时代,《楚辞·天问》就记载楚人食用蜗牛。尽管今天随着法国大餐的流行蜗牛已经显得不是一种另类的食材,但在两汉时期,这种食俗仍旧被目为异常,所谓“楚越多异食,蛮荒之民,有以山虫为食者,尤喜食蜗”。
唐宪宗元和十四年(公元819年),韩愈因谏迎佛骨被贬潮州,结果他很快病了,被当地饮食的风俗吓病了。当地吃野味超凡他的想象,后来他在《初南食贻元十八协律》就例举了鲎、蚝、蛤等几十种令他“莫不可叹惊”的食材。
而宋代的才子周去非《岭外代答》说:“深广及溪峒人,不问鸟兽蛇虫,无不食之”。晚唐五代人刘恂所撰的《岭表录异》同样记录了当时岭南地区的一大堆野味食材:鸟类有越王鸟、猫头鹰、鹧鸪;虫类有蛇、蜈蚣、蚂蚁……
至于“逐水草而居”的北方游牧民族,餐桌上更是从不缺乏野味。他们发现黄羊(蒙古羚)肉味可口,远胜畜牧之羊之后,开始大规模猎食。元明清三朝代定都于北京,从北疆索贡黄羊形成了惯例。几百年来,珍美的黄羊肉始终在皇家御膳中占有一席之尊,就是驻京的大臣和士兵们也经常能够分一杯羹。明人余继登在《典故纪闻》记载,每年“冬至后,殿前将军甲士赐黄羊、野难、野猪、鹿脯”。那位大吃货袁枚到达北京后,就为吃到“味绝伦”的黄羊肉而大为满意,感觉是沾了皇帝的光。
更奇葩的是,野味不但可以当主菜,还可以做调味品。宋代的洪皓在《松漠纪闻》里就说,北方缺乏生姜,每两价格高达一千二百。因此非常珍视,只有贵宾作客时才切数丝放在碟中,以为珍品。作为替代做法,契丹人只能拿出兔子的肝生切,用鹿舌酱拌着吃。这两种野味的口味固重,滋味如何倒也不难想见……
而到了最近的明清两个朝代,“野味”一直占有重要的地位。其中有一道著名的菜——“水陆八珍”,其中说法中就有鹿筋、熊掌、鹿尾、象鼻、驼峰、豹胎、狮乳、猕猴头等野味的身影。民国年间北洋军阀的末代元首,“东北王”张作霖对“野味”的嗜好也很特别——他喜欢吃老虎肉。据说,当时的东北名厨赵连壁精烹的“虎肉烧鲜笋”、“虎肉丸子烧雪里蕻”、“姜丝虎肉炒鲜笋”、“虎肉炖萝卜块”等,都为张作霖所热衷。即使到了今天,不少酒楼、饭店,依旧兼营烹炖昂贵的野味菜谱。吃蛇肉、吃果子狸、吃猫肉、吃鳄鱼肉、吃穿山甲肉、吃猫头鹰肉……
之所以会如此,或许有“药补不如食补”的影响,人们希望通过食补达到强健身体的目的;又或者是猎奇尝鲜之本性,在封建王朝宫廷举办的节庆活动中,罕见的“野味”则被当作一种“恩宠”的标志……
然而,他们却忽略了“野味”的负面效应。
药圣李时珍早在四百多年前就发现了这样的警告:不要乱吃野味。理由是吃野生动物肉类容易染上疾病。为此,他详细记载于《本草纲目》之中。
关于鸟类,李时珍说“诸鸟有毒”,“凡鸟自死目不闭,自死足不伸,白鸟玄首,玄鸟白首,三足、四距、六指、四翼,异形异色,皆不可食,食之杀人”。他特别强调这两种鸟类一定要“禁食”,一是孔雀,理由是:“肉性味咸、凉,有小毒,人食其肉者,食后服药必无效”;
二是乌鸦,理由是:“肉涩臭不可食,食其肉及卵,令人昏忘”;啄木鸟,“因食百虫,肉有毒,不可食”。
关于水禽类,李时珍说“诸禽有小毒”,他特别强调这四种水禽类一定要“禁食”。一是鸳鸯,理由是: “肉性味咸,平,有小毒,食后头痛、头晕,可成为终身疾病”;二是蜗牛,理由是: “性味咸、寒,有小毒,肉不可食,食之卷缩抽筋”;三是山蛤蟆,理由是 : “性味辛、寒,有毒,食之自然生火,出现狂热”; 四是天螺,理由是: “性味咸、寒,有毒,不可食”;
关于兽类。李时珍说“诸兽不可乱食”, 他特别强调这四种水兽类一定要“禁食”。一是山猪,理由是: “肉性味甘,大寒,有毒不可食,否则伤头伤身”;二是野马,理由是: “肉性味辛、苦、冷,有毒,煮食难消,多食生疮患痢”;三是豺,理由是: “肉性味酸、热,有毒,食之,损人精神,消人脂肉,令人瘦”;四是助鼠(黄鼠狼),理由是: “肉性味甘、臭、温,有小毒,心、肝有臭味”。
甚至古来一直受到推崇的熊肉,虽然没毒,李时珍也提醒,“有痼疾者不可食”,这句话本身,显然直接否定了民间所谓“吃啥补啥”的说法。可惜后人并没有听从他的话。
而通过这次的“冠状肺炎”,国人想必也更佩服李时珍的高瞻远瞩,更对他来自400前的提醒无动于衷而悔恨。为了远离疾病,远离“野味”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