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一女子疑遭快递员报复,电话号码被贴在男厕用作「淫秽广告」,面对「难取证」的恶意报复如何维权?
这是发生在湖北武汉的一件事,何女士半夜收到来电,一名男子询问多少钱。何女士在询问下才知道,自己手机号码和地址被用作招嫖广告,贴得满厕所都是。何女士回忆认为自己和一个快递员发生过争执,很有可能是对方干的,目前何女士已经报警。
这种案子其实并不是第一次发生,其实取证并不是很困难。
2020年,内蒙古赤峰,就有三名男房屋中介,因与女同事刘某存在竞争,将刘某的手机号贴在厕所内写上招嫖。警方最终就是通过监控,发现这三名男子进过厕所,又通过笔迹鉴定,锁定就是这三名男子干的,将三名男子拘留。
那么,这个案子里,何女士应该如何维权呢?
一、报警对于这种情况,个人是很难取证的,因为调取监控、笔迹鉴定个人都很难做得到。
而将何女士的手机号码和住址留在男厕所,并注明招嫖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侮辱诽谤,已经涉嫌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对实施该行为的人,警方有查处的义务。
所以何女士应当报警,要求警方对该行为进行调查,锁定违法嫌疑人,并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对嫌疑人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还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诉讼实施该行为的人,在行政违法的同时,还侵犯了何女士的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因此,何女士在警方抓获违法行为人以后,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具体包括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有人可能会说,可不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呢?
以前何女士的这种诉讼请求可能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现在大概率可以得到支持了。
这是因为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这个事情里,何女士的损害相对比较小,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如果根据这一规定,如果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将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但2020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个司法解释进行了修改,删除了这一规定。
也就是说,现在一般来说,当事人受到精神损害的,都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
当然,由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何女士所能获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可能会比较小。
内蒙古诽谤女同事的男子被拘留
最后,在警方固定了证据的情况下,何女士的第一要务当然是把这些信息涂抹掉,以最大限度减小这件事所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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