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陪审团可以做出最终裁决,那法官来干嘛的?
这其实是英美法系的最大敝端,虽然表面看可以最大限度避免冤案,但也给巧舌如簧的律师钻法律漏洞的机会!因为只要律师口才特别好,即使没有有利证据,也可以通过虚假引导诱使陪审团做出有利裁决。别看电视上演的,律师诱导陪审团法官立刻制止,现实除非特别出色的法官才能识别律师的诡计,一般很难立刻发现问题!还有一个依例判罚的,就是判罚力度依据第一个案例量刑!其实这都是敝端!总之,英美法系弹性太大,表面看人性化,但人的智商是差异的,是很容易被欺骗和蛊惑的,这样情况下案件呈现的结果,往往是不真实的,而是我们相信的结果!
英国有个反社会人格杀人犯被判入狱,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律师以犯人己改过自新为由申请监外执行,带电子镣铐出狱,结果当天又杀两人!这就是英美法系的必然结果,总是相信人性本善,总是以为那些穷凶极恶之人可以改过自新,即使这个人是杀人狂,都不愿将他处死,认为那样不人道!英美法系处处都可以闻到圣母婊的味道,自行体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