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摊费用取消后,一次性支付的一年期的费用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2020-11-06财经507

新会计准则中,取消了“待摊费用'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列示项目,其一次性支付的一年期费用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上一般是在“其他流动资产”列示。

原会计准则的“待摊费用”核算内容,主要包括低值易耗品和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摊销、预付财产保险费、预付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租金、摊销期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一次购买的印花税票和一次缴纳税额较多且需要分月摊销的税金等。

一次性支付一年期费用,在会计处理时,按照如下规则进行会计处理:即新准则中有明确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会计处理的,应按照重要性原则进行分别处理。

也就是说,对于金额较小,且对当期经营结果影响不大的一次性一年期费用,可以在费用发生时一次性计入损益;对于金额较大,且对当期经营结果影响较大的一次性一年期费用,为确保成本费用的均衡,可以先计入预付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在每个受益期内分摊计入成本或损益。

如,企业预付的财产保险费,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租金等一次性支付的、收益期一年的成本费用,当预付费用金额较小,且对当期经营利润影响不大时,则可以将预付款项一次性计入成本或损益类科目,即借记“管理费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而如果预付金额较大,对企业当期经营利润影响较大时,则可以将预付款项挂在“预付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并在受益期内进行分摊,即借记“管理费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预付账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

而摊销期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而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也就是说,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支出,只是确保固定资产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没有满足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应在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不得采用预提或摊销方式处理。

例如,企业1月份向保险公司支付了财产保险费300万元,承保的这部分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根据企业费用分配原则,这部分费用应该分别由管理部门承担24万元,销售费用承担36万元,生产部门承担240万元,则会计处理为:

1、企业向保险公司支付300万元财产保险费时,

借:预付账款-------财产保险费3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300万元

2、按月分摊财产保险费时,

借:管理费用------财产保险费 24万元/12=2万元

销售费用------财产保险费 36万元/12=3万元

制造费用------财产保险费 240万元/12=20万元

贷:预付账款-------财产保险费 25万元

其财产保险费预付账款的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上可以列示在“其他流动资产”。

总之,按照会计准则,其一次性支付的一年期费用可以按照重要性原则,根据费用发生金额的大小,或是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或是分期均衡计入当期损益。而费用发生的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上一般在“其他流动资产”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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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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