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过继孩子给别人有法律风险吗?你怎么看?
先说结论:“过继”不是法律概念,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收养”,而收养有着严格的条件和程序要求。
1.被收养的孩子,需要满足什么要求?
(1)年龄上:不满十四周岁(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外)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丧失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外)
民间的过继,通常在近亲属之间发生,所以不受年龄以及第三个条件的制约,也就是说,收养亲戚家的孩子,超过14岁的,或者生父母有能力抚养也可以。
2.谁可以把孩子送养?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外)
3.什么人可以收养孩子?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所有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民间的过继一般来说都会符合上面列举的条件,所以原则上是合法的,但是还要注意程序上的问题:必须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才有法律上的效力。
4.关于可不可以给钱的问题:
《收养法》明确规定了,禁止以收养的名义实施买卖儿童的行为。这句话应该怎么理解呢?
《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指出: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在具体案件中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3) 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所以,不是说不能给钱,而是要综合判断给钱的目的、给了多少钱,以及孩子生父母把孩子送养的目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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