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空调外机从19楼坠落,一名无辜路人被砸身亡,怎么回事?
7月15日,重庆渝中区民生商厦一空调外机从19楼坠落,砸中一名行人。事发后,伤者被救护车送至重庆市急救中心抢救,后因伤势过重,当晚在EICU病房内失去生命体征。
另据媒体报道,16日,事发街道办事处一名工作人员称,肇事空调系19楼租户安装空调外机时,外机不慎坠落砸中行人。
那么,涉及到的相关人员是否触犯《刑法》,涉嫌什么罪名,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第一,如果安装人员是空调生产销售方雇佣的专业安装人员,那么该人员有可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所谓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结合案例说,就是安装空调的工作人员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了严重后果。除此之外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所谓的安全管理规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2、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
3、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实践中为职工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
结合案例,公安机关会对当时的作业人员及相关证人询问作业过程及细节,并聘请安全监管部门及专业人员还原作业过程,发现其中是否存在违反安全操作规定的情况,并判断是否与受害人死亡有无因果关系。
二是作业人员的主观是过失不能是故意。也就是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如果是故意的话,那有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结合案例,公安机关会对作业人员是否存在交集、是否存在矛盾等情况进行侦查取证,并作出相关判断。
三是本罪嫌疑人的主体要求。主要是成年人,年满16周岁即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同时要求是从事容易引起死伤结果的业务的人员,即该罪中的“业务”要求有侵害他人生命,身体的可能性。包括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结合案例,公安机关会对责任人的身份进行核实,确定其所在单位、隶属关系,是否经过相关的安全教育,是否掌握相关的操作流程及要求。
四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结果是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1)致人死亡1人以上的:
(2)致人重伤3人以上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或者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五是具体刑罚标准可以参考《刑法》条文,不在此赘述。
第二,如果作业人员只是一名普通商户在安装空调过程中,因操作不当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有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在此赘述了,其与上述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有很多相似之处,例如在主观上都存在过失。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犯罪主体上有明显区别,前者是从事容易引起死伤结果的业务的人员,后者则没有相关要求。客观行为上,前者的行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后者不是从业人员可能不掌握相关规定内容,只是预见到危险结果发生,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仍然进行操作并造成严重后果。
具体的刑罚标准可以参考《刑法》相关条文,不在此赘述。
第三,有的网友会问,该行为是否构成《刑法》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确实,在行为表现方式上都是“高空坠物”,对不特定人员形成了危险,并造成了严重后果。但是,该罪与上述两个罪名的明显区别是,该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希望或者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而不是过失。
结合案例看,无论责任人是专业人员还是普通商户,其主观方面故意的可能性很小(当然,还需要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后确定),所以不适合该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