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国家秘密事项应当解密?如何解密?
解密是指依照《保密法》的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的形式,或履行一定的手续,解除某一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使其不再受到保密法律法规及保密管理措施限制的过程。某一国家秘密事项解密后,就不再作为国家秘密进行管理,也不再受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制度的保护。国家秘密事项的解密是一项重要工作。随着形势的发展、时间的推移和情况的变化,对不需要继续保密或需要公开的事项及时解密,是非常必要的。《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对解密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即:
(一) 该事项公开后无损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二) 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确定该事项密级的机关、单位就应当及时予以解密。
按照《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和《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解密的办法主要有:
(一) 自行解密。凡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事项,即自行解密,无需办理解密手续,也不另行通知。 (二)经主管机关、单位正式公布后,即视为解密并免除通知。 (三)提前解密。保密期限尚未届满的国家秘密事项,由于情况发生变化,该事项公开后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不会造成损害;从全局衡量,该事项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可以及时解密,并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 (四)按上级和有关保密工作部门通知解密。
《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和《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第十五条分别规定,情况紧急时,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解密,上级机关和有关政府保密工作部门认为某一国家秘密事项应当解密的,可通知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进行解密。
但是,应当作进一步说明的是,解密后的事项并不等于都可以公开。解密不完全等同于公开,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国家秘密实施解密后仍然要采用一定的方式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