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磊出狱了,警察该如何合法使用武器?
最正确的使用不是不用,面对暴徒,仍然还需敢于亮剑!
案情简介:2010年1月12日下午16时许,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自治县坡贡镇派出所的所长与协警在接到群众的报案之后出警,张磊两人到达现场后发现郭永文、郭永华与他人正在打架,便上前调处,谁知两人不听劝阻,竟然还向警察动手,后来张磊掏出枪支后才将此事压制住,并将肇事的四人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谁知,在回去派出所的过程中,郭永志听说了两人打架的事情,又开始从中作梗,欲要追打另外的两人,被张磊已经协警劝阻,三人在这个过程中将张磊推到水沟里面,张磊站起来后,郭永志、郭永华抓住了张磊的大腿,张磊只能鸣枪示警;郭永华、郭永志仍然向前欲扑向张磊,张磊在厮打的过程中枪击郭永华、郭永志,导致二人中弹身亡,张磊后主动自首。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磊在执行公务的过程遇见突发紧急情况可以使用枪支,但是在张磊的生命安全没有受到威胁的时候,使用枪支导致二人死亡的,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况,遂按照故意杀人罪判处张磊八年有期徒刑。
此案于2013年判决之后引发了轩然大波,有关我国警察应该如何使用的枪支的问题一直没有定论。很多的警察甚至表示:最准确的使用方式就是不用!
这不禁让人觉得特别无奈!
警察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之中会遇见各种暴徒,他们不顾他人甚至是警察的劝阻以及生命,藐视法纪,难道警察也不能使用枪支予以阻止吗?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第六条的规定可知,人民警察在使用枪支的原则是为了制止暴力犯罪行为,同时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人民警察在遭遇抢劫、杀人、爆炸、强奸等暴力犯罪案件时,可以先向犯罪分子口头警告,当警告无效的,同样可以使用武器予以制止。
从上可知,我国法律已经赋予了警察相应的使用武器的权力,但是个案的发生之中,如何去区分判断紧急情况却会有不同的看法,2016年的广东某地警察在带犯罪份子进行现场指认时,犯罪分子伤害警察逃跑,最终被击毙的,该案件最终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高院即认为该案是警察在执行公务中合理合法使用枪支的行为,对相关的索赔不予赔偿。
警察持枪、使用枪支更多的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当然也有少数人可能会利用执行公务的便利谋取个人利益,但我们却不能因此就否认警察持有枪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2014年的广州火车站暴徒持刀砍杀人事件,以及后面发生的昆明火车站的持刀伤人事件,所幸最终都是英勇的警察挡在前面,并顶住压力开枪射击,最终才保护了无数百姓的生命安全。
试想,如果警察不敢持枪,或者面对危险时不敢开枪,我们的社会将会怎么样?
警察使用枪支保护的终究还是百姓的权利,只要是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使用,我们就不应对他们有所指责,应该鼓励警察在面对暴徒时,勇敢亮剑,方可除暴安良!
同时,需要我们广大群众冷静、理智的面对问题,不要一发生任何事故时,就不问青红皂白的将矛头指向警察。很多明明是合理合法使用的情况,往往最终也是因为社会舆论的压力而导致了冤案、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