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情人开房”?
一、未婚男女的“情人开房”,多数观点是法律没有禁止就是合法的。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5日发布的《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自从1994年以后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以来应该是属于合法的了,这是一个默示类的,法律进行了一些规避的讲法,但是在立法,可以看出其对婚前同居合法性的依据。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按照“法律无明文规定者不违法”的基本法律原则,既然我们的宪法,婚姻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同居关系”违法,就只能认为,至少法律是默认同居合法的。过去的非法同居的说法在法院立案案由中已取消,不再适用,因为同居关系无法定论为合法同居或非法同居。
据此,一男一女有婚姻证住在一起叫合法同居,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没有婚姻证的男女同居既不受法律保护,也不受法律禁止,属于不违法同居,但是不属于违法同居。违法同居,与不违法同居区别在于,是否属性交易或是否属重婚,违法同居受法律干预。没有婚姻证的未婚男女开房,如果是两情相悦的男女住在一起系合法同居,如果是以性关系为主要目的的金钱交易属违法同居。
前者可以,后者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