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国家实行了安乐死,有哪些好处,适合中国国情吗?
感谢邀请!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什么是“安乐死”
安乐死(Euthanasia)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 幸福 地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中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荷兰是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但荷兰对“安乐死”的权利设置了最低年限12岁。同时,12岁以上的未成年重症患儿如需采取“安乐死”措施,必须征得家长、医生等多方的同意。
日本、瑞士等国和美国的一些州也通过了安乐死法案。1976年日本东京举行了第一次安乐死国际会议。
至于安乐死的好处:无痛苦地死亡,减少病人无法忍受疾病终末期的折磨和痛苦。
不太适合我国的国情,因为中国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并且在立法和社会伦理道德方面存在很大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