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耕地赔偿原则是什么?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加深,城市空间不断扩大,城镇化率也不断提高。城镇化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历史任务,同时也是扩大内需的最大潜力所在。城镇化建设,不可避免的会占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这就会涉及到对所占用土地进行补偿的问题,那么对于所征收土地进行补偿要基于那些原则呢?笔者认为应按如下原则进行补偿;
一、公平原则
公平对于每一个公民都是至关重要的,在公民参与社会生活过程中,分配公平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公平原则在征地补偿方面主要体现在对所补偿的属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土地,要根据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房屋周边市场价格、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等综合情况确定补偿标准。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应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着重保障农民的经济利益和长远发展,不使农民“失地即失业”的的情况发生。为此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二、多元化补偿原则
用什么方式补偿,被征收人是否有选择的权利,是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我国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1、回迁安置;2、货币补偿;3、房屋置换。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提供拆迁补偿方案,被征收人可以依据自身情况,选择最利于自己利益的方案,这也体现了人民政府执政为民,为人名服务的宗旨。
三、公开原则
1、征地补偿标准要公开。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也规定了相应的告知义务,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再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以上规定,是为了保护被征收人的知情权,是公开原则的重要体现。
2、安置的房源信息要公开
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安置房源一般都是分批次到位,不是一次性到位的。被征收人对于安置房源的信息是很难了解到了,但是这些房源信息对于被征收人是十分重要的。因而在征地补偿实施过程中,应该把在征收范围内的安置房源信息,包括建筑面积、楼层、户型、价格等信息及时公开,供被征收人查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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