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入户需要什么材料?
一、办理《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入户》工作流程
第一步:审核下列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住房证明或入户地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4、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申请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随迁或投靠,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步:
1、审核合格后,办理准予迁入证明(以下简称准迁证),收取工本费后交申请人,告之回原户口登记机关开具户口迁移证。
第三步:审核下列材料
1、原户口登记机关开具的户口迁移证;
2、准迁证第三联;
3、入户地户口簿(新立户除外);
4、16周岁以上人员身份证标准照片2张。
第四步:录入入户人员信息,扫描16周岁以上人员照片。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签字。
第五步:迁入立户打印居民户口簿;迁入入户打印入户人员常住人口登记卡。收取工本费,将户口簿交申请人。
办理《无职业人员夫妻投靠入户》工作流程
第一步:审核下列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投靠人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被投靠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5、外地城镇居民需提供无职业证明(失业证、待业证、下岗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6、迁入地为农村地区需提供乡、村、组同意迁入证明;城镇居民提供住房证明。
出生入户
一、新生
婴儿入户
1、
《入户申请表》
2、婴儿
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3、
计生部门签发的计划内
生育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
结婚证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计划外出生子女入户
第一步: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3、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父母亲结婚证(已婚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
亲属关系证明(未婚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步:对非婚
生育、超
计划生育、无
计划生育证明的,在30日内由民警调查核实。于当月内向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通报。
第三步:经调查核实后,再次审核下列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3、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父母亲结婚证(已婚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亲属关系证明(未婚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民警调查材料
三、国外出生婴儿入户
1、《入户申请表》
2、婴儿的
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原件和复印件)
3、婴儿在国外的
出生证(原件和翻译件)
4、父(母)亲
户口簿或出国前户籍注销证明(原件)
5、父(母)亲
身份证明(护照或我驻外使领馆开具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抚养人或
监护人户口簿(原件)
四、收养子女入户
1、《入户申请表》
2、收养人申请(原件)
3、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县级以上公证机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收养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
被收养人
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根据
民政部、
公安部等中央和
国家机关五
部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的有关要求,2009年4月1日之前公民私自收养子女不符合
《收养法》规定、但确已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事实
收养关系且未落户的人员,因故难以办理《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的,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予以落户(调查核实时间为30日),与收养人的关系登记为“非亲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