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物权?物权是怎样产生的?
物权,是一种被大多数人忽视且没有引起人们足够重视的国民权利。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或标的物享有直接支配与排他的权利及特权。物权,一般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但是,对于物权,我们应该不断和与时俱进地赋予其新的内容及内涵。至少不能僵化地去认知与理解物权。
关于物权,我认为:一切社会分工生产劳动成果及其服务,只要人们有需要和有需求,愿意提前“购买或储蓄购买”,或者己经为其支付了价值、费用、金钱、货币或资本,那么,其所提前“购买或储蓄购买“的这些社会分工生产劳动成果及其服务与标的物产品或商品(包括服务)等,就是应该受其直接支配与排他的权利及国民特权。而且,在密切地社会分工生产劳动与服务条件下,或者在本国本地区现有国情与现实社会生产力(人均GDP)条件下,其全体国民或社会成员(城乡居民),对各类社会分工生产资料及其资源与产物权,都应当和应该拥有“共享与共有“的权利及特权。或者更应当赋予其均等的分配权、购买或储蓄购买权、持有权、占有权、拥有权和所有权等。同时还应该赋予其法治化与市场化的自由支配权、出让权、直接交易权、消费权、成夲价或产业与行业平均生产劳动成本价基础上的受益获利权、同等质押借贷款权、赎回权、变现权、继承权与排他权等等。甚至还应当赋予其在夲国本地区上年度人均GDP基础上的“人均GDP自由消费权”,且把贫富差距与城乡差别还有不平等及其人的自私自利均“限制和隔离”在夲国夲地区“人均GDP自由消费权“之外的权利及特权。
因此,要实现国家社会的公正、公平、民主、自由与平等,或者是全民的共同富裕与同步共同富裕,我们人类或国家与社会就应当考虑赋予全民如上一系列权利及特权,特别是赋予全民如下这两项权利及特权:“人均GDP自由消费权“与“购买或储蓄购买同本国本地区人均GDP等值的(除国防与公共安全外的)全社会生产资料及其资源与产物权的占有权和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