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物权”?
《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依据物权的定义,物权应当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物权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各种物权均以直接支配物作为其基本内容。此处“直接”的意思,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不借助于他人,不必有他人的意思或者行为的介人。
此处的支配,就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些权能的总和。物权这一特征,是其与作为请求权的债权的区分标准。二是物权的标的为特定物。仅以数量和种类约定的物,只可以成为债权的标的,而不能成为物权的标的。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权利也可以成为物权的标的。
三是物权为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即权利人是从物本身获得利益。这一利益可以分为两类,即获得实际利用的利益与获得价值取得的利益。四是物权为绝对权、对世权。物权为绝对权的意思,是指物权作为不借助于他人的支配权的性质,意味着物权人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权利,而且除遵守法律之外,物权人行使权利完全基于自己的任意。
物权作为对世权的意思,是指其他一切人均应该尊重物权人行使其权利的意愿,物权人根据其权利可以排斥任何第三人的干涉。物权人在其权利的范围内享有排他的权利,是物权的本质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