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侯审时,如果被公安机关传唤回去会有什么结果?
以前也回答过类似问题。
简单明了地说:取保候审只是刑事强制措施的手段之一,而不代表案件审查终结更不代表定罪量刑。之所以采取取保候审可能是因为侦查机关所掌握的证据尚不充分无法进入下一诉讼阶段,但是办案时限又临近届满,就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按照法律规定,取保候审期限为一年,在一年当中,侦查机关并不是停止调查,如果发现足以定罪的新证据或者被取保候审人员再犯新罪的话,侦查机关都会对被取保人改变强制措施。
那么,在取保候审期间,公安机关再次传唤被取保人,可能有以下几个情况:
一是,可能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了新的证据,使案件有了进展,公安机关自身或是公安机关在提请检察院后,有了新的决定,将嫌疑人传唤至公安机关后,会对嫌疑人改变强制措施,可能是执行逮捕,可能是该为监视居住。
二是,《刑事诉讼法》规定,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公安机关并不停止对案件侦查,那么在此期间,公安机关会传唤嫌疑人进行讯问等侦查工作,工作完毕后,如无其他变化嫌疑人可以回居住地。
三是,取保候审期限一年,期限届满前,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工作没有新的证据证实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故传唤嫌疑人到公安机关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恢复正常。
以上只是几种可能性,具体的情况还是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但是,无论是什么情况,被取保候审人员必须做到“随传随到”,无正当理由不能出现传唤不到案的情况,否则,无论是什么案件情节,都要依法改变强制措施,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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