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一个人顶两个人的工,不应该得到相应的两份工资吗?
题:自己一个人顶两个人的工,不应该得到相应的两份工资吗?
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要视企业规模、管理方式、岗位性质、工种类别,更涉及到是否合乎劳动合同法。
首先,大企业分工合理,等级严明,岗位(工种)明确,职责清晰,员工入职前就已将其岗位(工种)在劳动合同中明文载定,员工入职后,双方都要遵守,一般不会跨岗行事,即使因工作需要“一个人顶两个人的工”,也只能是临时性兼职,即一身两职,并局限于同级管理层,经双方协商同意,方可实行,如行政部的人事处经理兼培训处经理,但不会让行政部部长兼职下一级的人事处经理,或培训处经理;至于其他岗位,如技术员、技工或推销员,或生产一线的流水性作业的普工,一般不存在“一个人顶两个人的工”,因为他们的岗位性质,决定着“一个萝卜一个坑”,是任何人不可替代的。
其次,非生产一线的普工、保安或清洁工等,是否因工作需要“一个人顶两个人的工”,这要看企业招工和成本管理情况来看。在一些中小型企业里,一旦招不到工时,或者为节省劳动力成本,让上述岗位人员兼职已成为家常便饭,但在这些企业里,一般不叫兼职(其实一样性质),而是叫顶岗代班,即通过延长劳动时间,或加班加点等形式,解决暂时性的用工荒。
以上所述,如因工作需要“一个人顶两个人的工”,但是否应该得到相应的两份工资,在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对于加班加点、延长工作劳动时间和给与相应的报酬是有明确规定的,即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同时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企业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假如用人单位无论以一个人顶两个人的工,还是以兼职方式,或是顶岗代班方式,只要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上述行为,都要得到相应的加班工资,否则用人单位就是违法,员工应熟知和运用劳动合同法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