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和失业补偿有什么区别?
所谓失业补偿,是指因劳动合同解除而导致劳动者丧失原劳动 合同所约定的就业机会,而对劳动者进行的经济补偿,其数额一般 应当与劳动合同解除时所剩余的未履行期限挂钩,除了因劳动者过 错行为而被辞退和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外,合同解除时应当支 付这种补偿。就其性质而言,该种补偿主要是基于经济补偿金的社 会保障性质设置的。按照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 [1995] 309号)第43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 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 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 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可见,失业补偿和经济补偿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