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我国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激发社 会组织活力要重点加快以下四个方面的改革。
第一,创新社会组织培育扶持机制。一是加快政府职能转移。制定政 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的指导意见和转移事项目录,建立相应动态调整机
制和公示制度。
二是完善财税支持政策。建立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 务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纳入政府产业扶持和社会事业发展扶持政 策范围。三是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群众健身、社
区服务等公共服务,推进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多样化和非基本公共服务提供 主体多元化。
第二,加快实施政社分开。一是按照政社分开、管办分离的要求,分 类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在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与行政机关脱钩,改变行业协会商会行政化倾向。二是现职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行业协会商会、基
金会负责人。三是严格规范离退休国家公务员在社会组织担任负责人。
四 是尊重社会组织的法人主体地位,保障其合法权利,促进社会组织依法自 治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提升社会组织服务功能。一是要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 组织改革,发挥服务企业、规范行业、发展产业、助推经济等方面的作
用。二是推动学会、研究会等科技类社会组织改革,发挥联系广大知识分 子、推进理论创新、繁荣科学文化事业、提供人才智力支持作用。
三是积 极培育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发挥其扶助弱势群体、建设生态文明、维护
公平正义、传播公益理念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四是优先发展城乡社区服务 类社会组织,满足城乡人民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多层次公共服务需求。
第四,严格依法监督管理。一是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
完善法人治 理、负责人管理、资金管理、信息披露、年度检查等制度,依法查处社会
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二是规范引导社会组织涉外活动。鼓励行业协会商 会代表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标准和规则制定。规范社会组织对外合作、 接受境外捐赠等涉外活动。三是加强对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
加强
涉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定境外非政府组织项目、资金、人员管理制 度,制定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领域准入目录,引导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国 经济、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环保、慈善领域依法开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