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网络侵权?
随着计算机应用及通信技术的发展,网络已快速辐射到 社会各个领域,互联网的广泛应用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与生产方
式,上网浏览新闻、网络游戏、网络购物、网络聊天、网络下载等 几乎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与此同时,通 过网络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现象也日益增多,如利用网络诽谤
他人、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上传盗版音乐及影视作品等。
由于网 络的匿名性、分散性等特点,权利人很难找到实施侵权行为的 人,维权成本太高,很多权利人便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
责任。由于网络上存在的信息是海量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法 一一审查,要求其对所有侵权信息承担责任也是不公平的。所 以,在网络环境下,如何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促进网络产
业正常发展之间取得平衡,是我们长期以来一直在思考的问题。
(1) 网络侵权的概念
网络侵权是指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各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
行为,它不是指侵害某种特定权利(利益)的具体侵权行为,也 不属于在构成要件方面具有某种特殊性的特殊侵权行为,而是 指一切发生于互联网空间的侵权行为。
(2) 网络侵权的特征
没有网络,也就不存在网络侵权,网络侵权的现象正是伴随
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出现的。
相比传统侵权行为,网络侵权的特殊性也是由网络技术的特殊性决定的,而且还将不断发 展变化。
① 主体的特殊性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用户不再只是网络信息的
被动接收者,正逐渐转变为主动参与者。由于网络空间的开放 性,每天有大量信息上传到网络上,其中不可避免地混杂着一些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如侵犯人格权、财产利益、著作权等。
这些信息有些是网站管理者自行上传的,有些是由用户主动上 传的。我国目前没有实行网络实名制,侵权行为人很容易隐藏 其真实身份。
② 客体的特殊性
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网络侵权行为的客体有三种类型:一
是传统领域存在的,行为人仅仅是通过网络手段实施侵权行为, 如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名誉权、著作权等。
二是在网络领域得到 拓展的传统权利客体,如网络作品著作权。三是网络领域新产
生的,如网络虚拟财产等,在网络中,各种基于网络服务所提供 的用户账号以及其所对应的服务往往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成 为一种新型财产。
③ 损害后果的特殊性
以现代通信技术为基础的网络能够实现瞬间的全球即时通
信,这种便捷性与传播的广泛性使得网络侵权信息在全世界迅 速蔓延,难以判断传播的范围,难以确定接触侵权信息的人数, 其损害结果可能无法阻断,也无法恢复。
这就对网络侵权救济
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根据网络关系的特殊性创制新的法 律救济模式。
④ 管辖的特殊性
网络空间的开放性和全球性不仅与法律规范的地域性特点
相冲突,也对传统的管辖理论及法律适用提出了新的考验。全 球网络终端通过互联网共同组成了一个瞬间连接的交互式网络,网络传播不受地域限制的特征和网站之间的无限链接以及
加害行为实施地和损害后果地的认定发生困难,使得传统管辖 权的理论基础在此难以发挥确定法律规范、平衡当事人权利义 务关系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