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 规定哪些基本制度?
基本制度有:① 安 全 生 产 的 市 场 准 人 制 度 。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对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全 面 负 责 的 制 度 。③ 企 业 必 须 依 法 设 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或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的 制 度 ;④ 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和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考 核 的 制 度 。
⑤ 对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实 行 资 格 认 定 和 持 证 上 岗 的 制 度 。⑥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安 全 设 施 应 当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设 计 、同 时 施 工 、同 时 投 人 生 产 和 使用 的 “三 同 时 制 度 ”。
⑦ 对 部 分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实 行 安 全 条 件 论 证 、安 全 评 价 和 安 全 措 施 验 收 的制 度 。⑧ 安 全 设 备 的 设 计 、制 造 、安 装 、作 用 、 检 测 、 维 修 和 报 废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的 制 度 。
⑨ 对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特 种 设 备 实 行 安 全 论 证 和 使 用 许 可 ,非 经 认 证 和 许 可 不 得 使 用 的制 度 。⑩ 对 从 事 危 险 品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实 行 前 置 审 批 和 严 格 监 管 的 制 度 。
⑪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对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登 记 建 档 及 向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报 告 备 案 的 制 度 。⑫ 对 爆 破 、吊 装 等 危 险 作 业 的 现 场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⑬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对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的 经 常 性 检 查 、处 理 、 报告 和 记 录 的 制 度 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