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街上的美女,不拍摄隐私只用于欣赏,违反哪些规定吗?
任何一个公民在街头拍摄(偷拍),是否违法,其实是一个很专业的话题,今天我们只能在这里简单试论一下,以期引起大家的关注,更好地搞好今日头条, 投稿工作。
根据民法通则100条,“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侵犯肖像权有两个前提,一是未经本人允许,二是为营利为目的使用。
街头摄影本身这种行为的定性:
世界新闻界的约定俗成大约是,凡在公共场合并且以公共视野看到的东西并对其拍摄都是合法的。
当然包括你在正常的情景下抓拍的美女,仅用于本人欣赏,未作恶意传播。(用长镜头和搬梯子是不被认可的)。
(备注一,不能闯入私人领地、不能与拍摄人发生冲突,在被摄人拒绝的情况下不得拍摄。 不准拍摄女性裙底风光。)
(备注二,政府机关、敏感的部门工作人员、军事基地等国家机密理所当然地既不能进去拍摄也不能将拍摄作品公布分享,这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
一般来说,谁按下快门,谁就拥有这张照片的版权,但这是在不侵犯他人隐私权和名誉权的情况下才能成立。
说一说比较普通的街拍的合法性:
简单来说,隐私权就是个人享有自我生活不受他人打扰的权利,在上文中提及的公共场合(简单来说是没有屋顶的场地)下“正常的”拍摄,摄影师的著作权是受到保护的,而这并不会构成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
(备注:由隐私权带出来的肖像权在大量涉及陌生人的街头摄影中也是有颇多争议的。简单来说,只要你的摄影作品中出现可辨认的人脸、身体、轮廓甚至个别部位。一一只要认出这是一个人,你就得与模特取得肖像权之应用协议不然你是无法直接拿这张照片去卖钱的,俗称商业广告。 )
按照国际惯例,不得反对新闻拍照下列人员:
A,政治家、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
B,参加游行、示威和公开演讲的人,因其活动目的具有公共性,则不得反对他人对上述活动拍照;
C,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不得反对记者的善意拍照。如特别幸运者或者特别不幸者、重大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在场人等,均属这种情况;
D,嫌疑犯不得反对司法人员为司法证据目的的拍照;
公民在知道上述新闻细则和法规以后,大概知道了什么是街拍,偷拍的性质了吧,总之任何人要应用拍摄达到商业价值,绝不能姿意妄为,否则就是触犯了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