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联邦条例》?
它是《美国宪法》(1788)的最初蓝本。1777年11月15日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约
克召开的大陆会议上起草,在被最后一个州马里兰州的批准后,于1781年3月1日
生效。条例的弱点在之后的宪法中得以改正:它使得各州的权利大于中央政府的权
利,规定国会要依靠各州来收税和实施法案。
多亏了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这个条例才被废除:他意识到这个条例削弱了中央
政府的权利,汉密尔顿提出要加强中央政府——即便是在损害了各个州的利益的情
况下。最终,他赢得了主持召开美国费城大陆会议的乔治•华盛顿、詹姆斯•麦迪逊
(James Madison,1751—1836)、约翰•杰伊和其他人的支持,在这次会议上,废除了《联
邦条例》而起草了《美国宪法》。
《联邦条例》的最后一个条款在1781年颁布。这个在西进运动中签订的条例规定
了建立州的标准:投票人数达到5 000的可以建立一个立法机构,人口达到6万的
有资格成立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