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监管有哪些方式呢?
监管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应当设定辖区内保险公司提供财务报告、统计报告、精算报告以及其他信息的频率和范围;设定编制财务报告的会计准则;确定保险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资格要求;设定技术准备金、保单负债及其他负债在报告中的列示标准。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于2002年1月颁布了保险公司公开信息披露的指导原则,旨在为保险人的信息披露提供指引,以便市场参与者更好地了解保险人当前的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发展潜力。
但需要强调的是,国际保险监管组织并不提倡、也不认为监管机构有义务去披露他们自己手中掌握的保险公司的信息。
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可以为监管机构提供日常监督所无法获得的信息,发现日常监督所无法发现的问题。监管机构可借机与公司管理者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通过现场检查评估管理层的决策过程及内部控制能力,制止公司从事非法或不正当的经营行为。
监管机构可以借现场检查的机会分析某些规章制度产生的影响,或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说,收集制订规则所需的信息。现场检查对于解决公司的问题也大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