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上海一女子为泄私愤放火烧市场的行为?
似乎近来,人们法律意识淡薄的现象,曝光率有所增加。
另外就是人们难以控制自身情绪的问题,也不断的出现。
触犯纵火罪,是比较恶劣的刑事问题纵火罪,违反《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之规定,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纵火是一种严重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本罪,只是作为量刑时的情节与已造成严重后果的有所区别。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依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人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关于量刑和处罚根据本条和第115条的规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根据量刑和处罚规则,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应处以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大家引以为戒,学习法律,管理好个人情绪刑事责任,不需要被烧的人起诉,而是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刑事责任,不是赔钱可以免除责任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