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一般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1份;
2。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发票领购簿》和空白发票,发票专用章;
4。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吊销决定;
5。
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6。一般纳税人注销的,收缴金税“两卡一器”(即:IC卡、金税卡、读卡器)。
一般纳税人如果发生变化,应在税务局要求下申请办理。如没有注销应按一般纳税人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