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行条例如何报批?
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 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 准后生效。这一规定,也是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规定的重申。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报批程序,在1954年宪法中就有规定。根据 1954年宪法的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一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1982年宪法对此作出了修改,规定只有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将批准自治州 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下放到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报批程序,主要是出于国家法制统一的考 虑。由于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可以对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变通, 那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关的变通规定是否适当,则由上级人大常 委会来进行审查。经审查,如果上级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关的变通规定是适当的,便作出批准的决定,该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即生效;否则, 上级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不批准的决定,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的制定 机关就此应当作出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