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变通范围有哪些?
一般来说,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以下两个方面,对法律、行政 法规作出变通规定。一是国家法律明确授权可以变通的事项。如婚姻 法等法律中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该法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 或补充规定。二是国家立法虽未明确授权,但是不完全适合本民族自 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规定。
我国幅员辽阔,地区间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 特别是自治地方与沿海发达地区相比,差距很大,国家立法是面向全 国的,难以完全照顾到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情况,因此,有些规定可 能存在不完全适合自治地方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自治条例和单行 条例依法可以对有关规定予以变通。
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五条第二 款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不能作变通规定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不得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作出变通规定。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负有在本行政区域内, 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的职责。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作出变通规定。
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生活 的基本准则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根本性问题,具有最高的法律效 力和权威,是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基础,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 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宪法的各项原则和规定必须得到全面的遵 守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