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优先适用效力?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 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是一种特殊的地方立法。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为了保护少数民族的平等权益,宪法 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其中包括制定自治条例 和单行条例的权力。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不同于一般的地方性法规, 虽然它也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但它可以变通法律、行政法规。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 民事诉讼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8部法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变通 或者补充法律的规定,截止到1998年年底,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单行条 例209个,对法律作出变通和补充规定的64个,内容包括婚姻、继承、 资源开发、计划生育、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安、环境保护以及土地、 森林、草原管理等。
立法法第七十五条进一步明确规定自治条例和单 行条例可以根据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 规定。由此可见,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优先适用 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