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迹艺人的“罪与罚”:行业协会自律的边界在哪里?
11月23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网络表演(直播)分会发布第九批网络主播警示名单,包括“铁山靠”“郭老师”两名职业主播以及“吴亦凡”“郑爽”“张哲瀚”三名演员在内的88名主播将在行业内被实行联合抵制和惩戒。
名单一出,再次引发社会较大反响。在网络上,既有众多称赞之声,也有针对程序正义的疑惑和担忧。
资料图:对劣迹艺人必须“零容忍”。中新社发 朱慧卿 摄
赞同伴着争议:是否需要兼顾程序正义?
针对抵制“劣迹艺人”,不少网友都认为,身为公众人物理应清醒自己身上有一份特殊的责任,他们应该向社会传导的是正面阳光的力量,不仅是在公众面前也应该体现在私人生活当中。但质疑相关协会组织程序正义的网友也不在少数。
《人民的名义》总监制、著名制作人李学政在微博中的发声就很具代表性。他认为,针对劣迹艺人的惩罚民意十分强烈,也十分需要,但在国家没有正式颁布有关法律和政策之前,有关部门特别是行业协会去实施执行带有惩罚性质的行为时,是不是只能通过协会内部章程来处罚协会内部的会员?这个问题,已经在业界引起了不小的讨论,因为,不论是影视演员还是直播主持人一旦进入警示名单就意味着“失业”,严格要求艺人道德规范,严厉处罚劣迹艺人,这是时代的要求。但协会列出的名单还有即将被列入的名单是谁起草的?又是根据什么标准列出的?特别是不服进入名单再去协会秘书处申诉,那秘书处的组成人员都有谁?这个规定和后续程序又是谁制定的?如何做出最后裁定?谁来监督这个组织的行为?一系列的问题和疑问,社会,特别是所有从业人员都有权知晓。否则,就一定缺乏公平公正的惩罚效果。
此前,就有网友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申请公示抵制某艺人的规范性文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回复称:“该信息不存在,原因是我局没有制作相关规范性文件”。
网络中还有爆料称,多次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网络表演(直播)分会秘书长身份受访的翟涛,正是六间房直播公司的副总裁,而六间房此前就曾有过多种违规内容。六间房所属公司花房科技是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常务理事单位。
消息是否准确,有待调查,但花房科技确实与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网络表演(直播)分会有着明显联系。公开资料显示,花房集团(公司主体名称:北京花房科技有限公司)CEO于丹出任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网络表演(直播)分会协会副会长,并且明确表述——“花椒联合头部直播平台,发起成立‘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网络表演(直播)分会’,于丹担任协会副会长”
此种情况下,特别涉及联合抵制和惩戒,难免会引发外界疑虑相关协会组织相关负责人及其所属公司是否能够理清“运动员”和“裁判员”的角色切换问题。
中演协回应“边界”问题:“自律惩戒不是行政处罚,不具备强制性”
而针对外界关于行业自律“边界”的质疑之声,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负责人近日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表示,行业自律是有明确边界的,自律惩戒不是行政处罚,不具备强制性。公布警示名单、对违法失德人员进行联合抵制有一整套列入、评议、审议、申诉、移除等程序,均由会员单位集体决策制定的行业自律规范规定。警示名单仅在会员范围内生效,由会员单位自行实施。
同时,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还发布《声明》表示:我会注意到部分网络用户近期不断发布、传播严重背离事实的不实言论,误导公众曲解协会工作,损害我会声誉。如果有关人士认为我会工作违法违规,可以向我会的上级管理部门正式反映情况,或通过法律途径提出主张。对于发布、传播不实言论的行为,我会亦将坚决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遏制行业不良倾向,廓清文娱领域风气,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在此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会工作的支持,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对我会工作进行社会监督。
据公开信息显示,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是由中国文化和旅游部主管的国家一级社会团体,是演出经营主体和演出从业人员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即是会长朱克宁。建会之初为“中国演出经理家学会”,2012年经民政部批准更名为“中国演出行业协会”。
此前,朱克宁在一次工作座谈会发言表示,最近一段时期,一批违法违规、失德失范艺人事件相继曝光,引起很大的社会反响。如何约束演艺人员的行为规范,在加强政府监管、舆论监督的同时,也对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赋予了新的要求。
事实上,中国演出行业协会也力图细化相关工作。今年2月,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发布了《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办法》指出,根据演艺人员违反从业规范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分别实施1年、3年、5年和永久等不同程度的行业联合抵制。同时,《办法》还提出设立道德建设委员会作为专门机构,具体承担演艺人员道德建设和从业自律等相关工作,将行业自律细化到具体操作层面。
不过,李学政提醒,希望主要是靠国家机关认定的有关内容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如果惩罚措施没有程序正义,每个协会组织都搞这一套,都设立所谓的道德委员会,用空泛的道德标准来惩罚劣迹艺人,随意列入警示名单,再让部分人去自己秘书处申诉,那不仅是一个行业的灾难,也会是整个社会的痛点。
“他们”还有复出的可能吗?复出程序怎么走?
对于所涉抵制演艺人员是否还可以复出?又如何复出?目前,国家层面并没有相关明确的法律法规,但是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发布的《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倒是有相关规定,被媒体报道称为“业内首次明确‘劣迹艺人’惩戒复出程序”。
《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明确指出,受到联合抵制的演艺人员需要继续从事演出活动的,本人或者其所属单位应当在联合抵制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向道德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经道德建设委员会综合评议后,给予是否同意复出的意见。
对符合复出条件的演艺人员,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向会员单位和个人通报,取消联合抵制措施,并监督引导其参与行业培训、职业教育、公益项目等活动,改善社会形象。
针对社会公众关注的行业自律惩戒如何保障公平与公正问题,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表示,目前协会组织开展的行业自律工作有两个不同层面的监督,一是主管部门的监督,按照协会制定的相关自律规范,主动将自律评议结果向主管部门报备;二是来自会员的监督,按照协会章程,会员享有对所在社会团体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协会制定的《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属于规范从业人员行为的职业道德准则。下一步协会将继续推动行业自律工作的开展,加强自律规范的标准化,提高工作透明度,逐步完善行业自律体系,积极配合管理部门落实文娱领域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网信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作出部署安排。《实施意见》围绕7个方面部署了主要任务,其中明确写道:加快推进网络治理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提升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推动增强全民网络法治观念;促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
严格要求公众人物的道德规范,严厉处罚劣迹艺人,这是时代的要求,也是法治社会的要求。而对于行业协会来说,如何清晰界定自律边界,确保程序正义,也应当严格依照《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国家网信办此次《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尽快补足短板,规范完善,从而有效打消公众对于相关协会组织主体身份、处罚依据以及程序正义的疑虑,这同样也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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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法治观察家、法制网
监制/余瀛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