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监管不等于平台反垄断!专家盘点平台经济治理的新趋势
5月17日下午,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C China)在线举办“平台经济领域最新反垄断动态及案例分析研讨会”。围绕“平台经济治理中的竞争法问题”“国内外平台经济反垄断执法动态”等话题,与会嘉宾进行了分享。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治研究所副研究员于雯雯强调,平台经济监管不等于平台反垄断,还包括数据安全、算法规制、隐私保护、内容信息生态治理等问题,需要厘清所涉及的不同主体及其权利义务关系。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毅律师也表示,除了反垄断法律外,平台竞争行为同时受到数据合规、消费者权益保护、行业部门等法规交叉监管。随着平台经济高速发展,中国平台反垄断治理将走向常态化和部门协同监管的方向,且更突出事前事后监管并重。
应对数字经济挑战,主要国家提出反垄断监管新对策
梳理主要国家最新反垄断执法动态,金毅注意到,中美欧针对平台垄断监管的创新举措既有共通之处,也存在因各自国情不同的差异点。一个共性在于,“中美欧三大反垄断辖区均认识到现有反垄断工具不足以解决平台经济垄断问题,纷纷提出新对策。”
当前,欧盟正在加紧推动《数字市场法案》立法程序,试图通过一套新的反垄断规则来遏制科技巨头损害竞争的行为。这部法案创新性地引入“守门人”平台概念,要求市值、终端月活用户量达到一定门槛、拥有坚实市场地位的大型科技公司承担更多义务,比如不得实施自我优待行为、不得进行扼杀式并购等。
在金毅看来,“守门人”平台概念和定量指标的引入,直接避开了反垄断工具对相关市场界定、支配地位认定的难题和复杂程序,使其成为与反垄断一样具有巨额罚款的威慑力,是超越现有反垄断框架的新型竞争监管工具。
据南都记者了解,今年3月欧洲议会、欧洲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就《数字市场法案》(Digital Markets Act)达成一致,该法案目前仍待最终批准。
5月9日,欧盟委员会执行副主席Margrethe Vestager在国际竞争网络(ICN)会议上宣布,DMA生效日期将推迟至2023年春季,而不是此前公布的2022年晚些时候。她表示,“一旦法律生效,委员会将准备对‘守门人’企业的任何违规行为采取行动”。
在微软、Facebook、谷歌、亚马逊和苹果等科技公司的大本营,美国近年来也表现出对平台巨头严厉监管的趋势。
此前,美国国会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发布一份数字经济市场竞争报告,提出激活反垄断执法、修复垄断行为法律规制、恢复市场竞争等核心举措。在执法方面,2020年美国两大反垄断执法机构——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分别起诉谷歌和Facebook(后改名为Meta),而后与巨头开启反垄断拉锯战。
对比欧盟和美国,中国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强调规范与发展并重。金毅认为,我国对平台经济的反垄断监管目前仍然比较谨慎。虽然《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确立了界定相关市场、认定支配地位的原则和方法,对“算法合谋”“最惠国待遇”“大数据杀熟”等焦点问题提出规制思路,但是从事前监管的范围到行为分析的程序等,并没有突破《反垄断法》的基本框架。
“我国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显,国家一直以来重视互联网平台企业发展,鼓励其进行技术创新与商业创新,强调要将反垄断与保障平台经济发展相统一。”金毅说。
平台经济监管常态化,重视协同治理与事前监管
当天研讨会上,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治研究所副研究员于雯雯则从竞争法的角度切入,分享对平台治理的看法。她认为应当宏观把握三个要点:即平台是平台经济治理的积极参与者,当前平台监管方式呈现刚柔并济的特点,以及监管法治化和专项行动相结合的走向。
于雯雯强调,平台监管不等于平台反垄断。反垄断只是解决竞争问题的一项重要监管工具,平台治理还涉及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内容治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等方面。她建议加强监管沟通,厘清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的对象、平台经济治理所涉及的不同主体及其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区分平台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5月17日当天,全国政协在京召开“推动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专题协商会。这场高规格的会议再次释放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信号。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刘鹤在讲话中指出,“支持平台经济、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支持数字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南都记者注意到,4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也提出,要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完成平台经济专项整改,实施常态化监管,出台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
此前有专家告诉南都记者,这两年针对平台经济的专项治理涉及公平竞争、数据安全、灵活用工保障等方面,要求企业强化反垄断合规意识、推进互联互通、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维护数据安全、强化算法治理、规范用工等,目前这些专项整改已取得阶段性进展。
接下来平台经济监管将走向何方?金毅认为,中国平台反垄断治理呈现常态化趋势,未来亦走向协同监管的方向——反垄断监管将与隐私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协同发展,解决现实中多领域交叉发展问题。
于雯雯也认为,平台经济治理将走向常态化的监管方式,未来倾向于朝着健康规范、安全、高质量发展的方向推进。但对平台经济领域较为突出、反映强烈的问题,仍然会以专项行动、集中执法的措施和行动来推动解决。
除了监管常态化、部门协同治理外,金毅还提到平台经济监管的一大趋势,即更加注重创设事前监管制度来规制大型平台的竞争行为。
他认为,相较于传统经济,平台经济具有动态创新的特点,企业经营行为存在确定性和难以预测性的突出特征。如果恪守事后执法模式,可能会增加反垄断法的实施成本与错误成本,也可能无法及时有效地回应鼓励科技创新和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的现实需求。
因此,“创建事前监管成为平台反垄断的新趋势,与事后监管具有同等重要意义。”
采写:南都记者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