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和开除有何区别?
我来简单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一、辞退《公务员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法律和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辞退适合于工作上不够到位,又不宜给予处分的情形。也就是说,辞退是根据日常行政管理和考核结果作出的决定,但法律后果依然是解除公务员与单位之间的任用关系,本人从此不再是公务员身份,只是一个待业人员。
二、开除开除,其法律后果也是解除公务员与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本人从此也不再是公务员身份。
但开除做为一种处分,是由专门的监察机关经过立案调查,确任违法违纪事实后,由监察机关做出的政务处分决定的一种处分,只是这种处分最重,从此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也禁止通过重新录用再一次成为公务员。这辈子也无缘重新进入体制内工作,法律后果十分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