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领导干部任职有的有试用期,有的没有?
你好,试用期的法规依据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要有1年的试用期,但是四类人除外。
第一类,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没有试用期。到了这个层级,已经是干部队伍中的顶峰了,由中央直接任免,没有试用期。
第二类,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没有试用期。例如,党代会选举产生的党委领导班子,人大选举产生的人大领导班子、政府领导班子以及监察委、法院、检察院的一把手,政协选举产生的政协领导班子,这些都是没有试用期的,一旦当选就正式任职。
第三类,人大任命的领导干部没有试用期。以市一级为例,市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任命的领导干部都没有试用期,包括:
1、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
2、政府的副市长、市局局长;
3、监察委的副主任、委员;
4、法院的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5、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四类,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这四套班子的工作部门的正职领导。例如,市委下属的政研室主任、编办主任等;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下属的办公室主任等等,这些部门的正职领导也没有试用期。
简单来说,以下厅局级以下的党政领导干部有一年的试用期:1、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2、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领导职务;
3、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领导干部的一年试用期满后,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免去试任职务,按原先的职务(职级)层次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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