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怎么解聘物业公司?
方案一、通过业主大会解除
① 解聘物业必须由业主大会作出决议。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而且应当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本身无权直接作出解聘或选聘物业企业的决定,其只能执行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解聘或选聘物业企业的决定。所以,解聘物业只能由业主大会作出决议,而且不得授权业主委员会。
链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擅自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不予追认的,应当认定业主委员会的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对全体业主不发生效力,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业主委员会中负有责任的个人承担。
② 业主大会的召开程序必须合法。
业主大会召开的程序要求: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1)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2)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3)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成都商报:《业主大会3次换物管 因程序违法三份决议都被撤销》
③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谁负责召集?在业主委员会不组织召集的情况下怎么办?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集,但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而不组织召集的,则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召集。
(此处是天津物业管理条例明确的,其他各地仍没有明确说个人不得组织)
《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达到《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建设单位或十人以上的公开联名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
④ 召开业主大会,表决解聘事宜。
方案二:诉讼,但前提还是需要符合程序的业主大会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委员会可以有诉讼主体资格:
2009年9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业主委员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业主委员会承担的民事责任以及为诉讼所支出的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
业主委员会怠于起诉、应诉或者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经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占建筑区划内总建筑面积过半数且人数占全体业主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业主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或者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管理规约另有约定的除外。
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全体业主起诉、应诉或者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