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错误拘留?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 查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 是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根据刑事 诉讼法规定,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①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②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 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③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④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⑤有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⑥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 份不明的;⑦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 疑的。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 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1项规定,行使侦查、检察、 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 错误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错误拘留是司 法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 疑的公民采取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家赔偿的错误拘留仅指不符合 “罪当逮捕”这一条件的拘留,即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 有事实证明有重大嫌疑的人实施的拘留,具体表现为: 公安机关明知被拘留人没有犯罪或者缺少证明其犯罪的证据,但出于不当目的拘留的;公安机关拘留被拘留人 后经讯问发现不应拘留但却不予释放或延期释放的;公 安机关实施拘留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发现足以证明被 拘留人犯罪的证据,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而非法超期拘留的;公安机关实施拘留后,有一定事实证明被拘留人 有重大嫌疑,经讯问后认为仅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应 予以拘留的。
对上述错误拘留,被拘留人均可以请求刑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