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人民法院涉嫌枉法裁判真相
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人民法院涉嫌枉法裁判真相
——四川省驻京办与北京市公检法联合制造冤假错案
于国福有话说
核心提示:根据四川籍二级残疾人董朝双提供的资料证明,其在2005年8月17日被北京市宣武区(先西城区)公安分局刑讯逼供。之后遭遇北京市宣武区(先西城区)检察院伪造笔录,暗唆看守所在押人员(注董朝双称是牢头)强逼其盖手印。2005年11月18日被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决其入狱一年零六个月。其上诉、申诉多年。北京市法院、检察院,未依法对办案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获取当时人董朝双口供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进行审查,不能证明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取得董朝双的供述的合法性。而是继续维持涉嫌枉法裁判判决,致二级残疾人董朝双冤案10多年不能公平伸冤。
事实与经过:
2015年4月,笔者受董朝双授权委托,对他的冤假错案进行互联网公开举报(见附件:授权委托书),跟踪依法公平处理结果。笔者根据董朝双提供的相关资料证明,董朝双,男,1954年3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七里办事处海棠村三社42号。二级残疾人,失地农民,因土地被征收问题,多次控告四川省阆中市七里办事处和社区责任人无果,就前往北京信访。2005年8月17日6时许,在国家信访局门口排队信访,被一伙不明身份人追打,残疾人董朝双就躲避逃到隔壁的北京宣武区先农坛甲17号院高秀英院内,在向高秀英求救时,被不明身份人追上,在他们对残疾人董朝双进行殴打过程中,高秀英阻止殴打残疾人董朝双时,被不明身份人碰到跌倒受伤。
案发后,那伙人全部逃跑,董朝双就让高秀英报警。经推断这伙人员就是四川省驻京办截访人员,因为董朝双在北京不认识任何人,也未与任何人有过矛盾。董朝双信访,只有四川省驻京办才对他追打截访。办案民警到现场后,就把残疾人董朝双当为殴打高秀英的替罪羊,这与残疾人董朝双求救事实相违背。北京市宣武区公安分局为了配合四川省驻京办打击信访人员,拒不固定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证据,找出追打董朝双和把高秀英碰倒的元凶,反而偏信高秀英的虚假证词,对残疾人董朝双进行刑讯逼供,强迫残疾人董朝双在其制作的刑侦材料上盖手印。
北京市宣武区检察院作为案件的审查机关,对公安的移送起诉,未调取固定案发现场国家信访局门口监控录像证据,把求救人残疾人办成殴打被求救人老太太,明显违背客观事实。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检察院办案人员,自己制作了残疾人董朝双的供词笔录,示意看守所在押人员中的“牢头”强逼残疾人董朝双盖手印。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因北京市宣武区公安分局、宣武区检察院的共同徇私枉法,制造了外地信访人员二级残疾人董朝双故意伤害他人案。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10月31日以京宣检刑字(2005)第424号起诉书,拒不尊重四川省驻京办多人追打残疾人董朝双的事实,指控残疾人董朝双犯故意伤害罪,向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秀英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残疾人董朝双赔偿其因伤所致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4600元。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8日,以违背案发事实作出(2005)宣刑初字第3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董朝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8月17日起至2007年2月16日止)。判决残疾人董朝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秀英因伤所致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一百元。
综上事实,笔者认为,北京市作为全国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在案发时的2005年8月已经是互联网高科技时代,而且案发现场位于国家信访局门口,周围应该安装有不少公安监控摄像头,为什么北京市宣武区公安分局办案人员,不依法调取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还原案发事实真相?而故意把一个案件受害人二级残疾的董朝双办成打人者??这又是一桩明显的控告地方政府,反被地方政府勾结北京执法办案人员制造的冤假错案。为此,笔者希望北京市公检法,应尊重案发现场客观事实,依法要求案件办案人员,提供讯问残疾人董朝双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还原在办案取证真相,作为案件充分的证据,不然难服世人!
于国福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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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