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毒罪的主要特征。

2022-06-30社会166

投毒罪,是指敌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投毒罪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1.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毒物,是指含有毒质的有机物或者无机物。如砒霜、氰化钾、敌敌畏以及含有剧毒的农药等。投放毒物的场所很多,如在供公众饮用的水源、食品(含粮、油及其制成品)澉畜饲料中投放毒物等。

2.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由于投毒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犯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主观上出自故意。投毒的动机有出于个人报复的,也有嫁祸于人的,等等。但不同的动机不影响投毒罪的成立。

   投毒报复,自食其果

四川省南充市 被告人曾和万,系南充市高坪区天丰乡糍粑村三社农民,因犯有投毒罪,被高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面对人民法院庄严的判决,他想到自己已经到了知天命的年龄还要到监狱里去蹲五年,一时禁不住老泪长流,悔不当初。

1997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曾和万到本乡十村三社邓×的茶馆与张×、明××等人打麻将,为“和牌”的事与明××发生争吵,店主邓×上前劝解。曾和万认为邓×的劝解有失公平,便对其产生不满,怀恨在心,并蓄意进行报复,要将邓的茶馆整垮。同年8月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曾和万身带两支含有氟乙酰胺成份的鼠药,再次到邓×的茶馆里打麻将。

  当晚7时许,趁邓不防之机,将两支鼠药全部放入邓×炉上的水壶里,致使邓×、高×等6人中毒,幸被群众即使送往医院抢救,才脱离危险。案发后,曾和万因涉嫌犯有投毒罪经高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入狱。

我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的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投毒罪,是指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

1、在客观方面,犯罪者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毒行为,即这种行为已经造成了多数人的人身或牲畜以及其他财产的严重损害,或者已经威胁到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这里所指的毒物,是含毒质的有机物或无机物,如敌敌畏、敌百虫、砒霜、六六六、西梅脱、1059剧毒农药和鼠药等。

  而投放毒物的场所既可在公共饮用的水源、水道、自来水池、水缸、水壶中投毒,也可在公共食品、饭锅、牲畜饲料中放毒。

2、在主观上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即明知投毒行为能危害公共安全,但为图个人报复、嫁祸于人或消灭罪证、杀人灭口,甚至出于自私自利而有意识地实施投毒行为。

3、投毒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牲畜以其他公私财产的安全。

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凡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者的实施投毒就应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人曾和万无视国家法律,为了达到泄愤报复的目的,竟不顾他人生命健康,将毒药投入被害人邓×的水壶中,致使邓×和高×等6人中毒。

  事实充分说明,被告人曾和万在主观上明知投入鼠药会危及他人生命健康,但为图报复而为之,具有投毒犯罪的故意;在客观上,其行为直接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和社会公共安全,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所以被告人曾和万应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他被法院依法判处完全是罪有应得,自食其果。

事实再一次告诫人们:天网恢恢,法律无情。投毒,危害他人,也害自己。

  投毒罪改名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投毒罪,是指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是投毒罪同使用投毒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根本区别之所在。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投放毒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该种行为已经对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己威胁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所谓毒物,是指含有毒质的有机物或者无机物,如砒霜、敌敌畏、氰化钾、西梅脱、1059剧毒农药等。

  鸦片、大麻、吗啡等虽然也是毒物,但不包括在投毒罪的毒物之中。投放毒物的场所很多。为了毒害群众,有的在公用的自来水池、水渠、水井、公共食堂的水缸、饭锅以及公共食品中投毒;为了毒害牲畜,有的在牧场的饮水池和牲畜饲料中投毒;为了毒害家禽,有的在饲料中投毒,等等。

  投毒罪是危害犯,其成立并不需要出现不特定多数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毁损的实际结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物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投毒罪。如左某因工作和家属安排等问题与领导龙某发生矛盾,由对龙的不满情绪发展到投毒报复。某日,左某从家里存放的三种农药中选择了毒性较低的杀虫咪,用青毒素瓶装了一瓶,趁龙家元人之机,投放在龙家的饮水缸里。

  由于龙的妻子及时发现,未造成后果。此案中,左某由不满发展到投毒报复,主观上具有投毒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将农药杀虫咪投放到龙家水缸内的行为,由于龙某上有老母下有妻女以及亲友等。这些人(还包括家禽、牲畜等财产)都可能受到毒害,因此,左某投放毒物的行为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家禽、牲畜等财产的安全,已构成投毒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投毒罪,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所谓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的大量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投毒的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但不同的动机并不影响定罪。

  二、认定(一)投毒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本条增加了投毒这种行为方式。

  对投毒行为直接适用本条之规定。故只要行为人实施的投毒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即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投毒罪的既遂。如果已经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则应依照本法第115条规定处罚。

  (二)投毒罪与以投毒为手段的行为的区别不论在何种场合投毒,投毒行为的具体指向如何,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会引起不特定多人或者不特定多禽畜中毒伤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就应以投毒罪论处。

  如果投毒行为只是指向特定的个人、特定个人家庭饲养的禽畜、承包的鱼塘等,并有意识地将损害结果限制在这个局部范围内,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应定投毒罪。应根据实际情况,构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

  (三)投毒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违反毒害性物品管理规定,也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但这种罪是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的重大事故,且只能由过失构成;而投毒罪则不受这个范围的限制,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四)投毒罪与环境污染行为的界限环境污染,是指工厂、企业、事业和科研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任意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民健康,破坏自然资源,在规定的期限内能治理而不治理的行为。

  这种行为的危害后果,有时虽与投毒罪相似,但行为产生的原因和表现形式,与投毒罪是不同的。

  三、处罚根据本条规定,犯投毒罪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本法第115条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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