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州中垌:镇客运站土地权属纠纷,十年诉讼拉锯
镇政府被指违规征用土地行为未纠正
广东省茂名化州市(县级市)中垌镇客运站所在地权属是谁?化州市中垌镇政府与塘村新陂村展开一场长达十年的诉讼拉锯战,官司自从2009年至今尚无土地权属定论。
化州市政府不予受理中垌镇政府土地确权申请,但中垌镇政府单方面“张冠李戴”认为该地块是麻风院遗址,并据此将该地块未经审批转给当地一家企业建设客运站。
事实上,中垌镇政府所说麻风院遗址是在中垌客运站对面,相隔省道284,镇政府“张冠李戴”说法不攻自破。2017年,茂名市中院查明,“本案讼争土地为农村集体土地,已被用于出让、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未被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也未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补办征用手续转为国有土地。”
有法律人士指出,中垌镇政府认为中垌客运站所在地为镇政府所有麻风院遗址,没有必要与新陂村签订征用土地合同,否则自相矛盾。
另外,中垌镇政府与新陂村签订征用土地合同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不能认定为征地行为,应当属于民事受案范围。如果是征地行为,中垌镇政府不是征收土地主体,中垌镇政府不具有征地主体资格,其征地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
土地权属清楚,违规征用实为侵权
中垌客运站所在地位于塘村新陂村范围内的“马鞍岭”,属新陂村所有,有一九八二年化州县人民政府颁发的编号NO:000251号山权林权证证实,四至界址和面积:东至大队的林木带分界;南至岭背村的屎簊强(又名和尚湖山岭)的岭脚;西至马鞍岭脚河边;北至新陂村的另一个山岭脚。面积八十亩。
1984年6月,新陂村村民将位于“马鞍岭”的橙园地出租给中垌镇西村村委会属下的村民钟志强堆放红砖胚,租赁期限八年,租期至1992年6月终止。有1992年6月28日新陂村民小组简称甲方与乙方钟志强签订的合同书证实。
该合同书签订时,有化州县中垌人民法庭,化州县塘村乡人民政府共同作为公证。该公证是经过司法和当地政府审核合法,并加盖了中垌法庭、塘村乡政府的印章,足以证实新陂村租赁给钟志强的橙园地权属,属于新陂村所有,没有争议、界址清楚。
1993年8月27日,化州市中垌镇政府以办粤西综合厂为借口,未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中垌镇政府则与少数村民与镇政府签订《中垌镇政府征用新陂村原砖厂地合同书》,新陂村大部份村民未知道自已的权益变动和被侵犯。
所谓的《中垌镇政府征用新陂村原砖厂地合同书》,名为征用土地,实质是侵占新陂村集体土地。
镇政府违规征地另作他用,上级不支持确权
1993年8月,化州市中垌镇人民政府以办粤西综合厂为由征用新陂经济合作社曾经租赁给钟志强使用过的原砖厂地十一亩,未经被征用土地的权利人(新陂村)同意,擅自非法转让给化州市橘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即中垌客运站经营者)。
中垌镇政府签订《中垌镇政府征用新陂村原砖厂地合同书》后,擅自违反征地合同约定,不但拒绝支付征用地皮款十八万元给新陂村,而且也不给群众开通2.5米宽的道路。
关键问题的是,没将征用的土地限于综合厂使用,于2009年,未经新陂村村民同意,擅自将所谓征用新陂砖厂地十一亩,非法转让给化州市橘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建设客运站。
茂名市中院《民事裁定书》(2017)粤09民终1163号查明,“本案讼争土地为农村集体土地,已被用于出让、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未被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也未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补办征用手续转为国有土地。”
村民认为,中垌镇政府未按照《中垌镇政府征用新陂村原砖厂地合同书》约定履行,虚设涉案宗地四至,其动机和目的,无非是对涉案土地长久的侵占。
经化州市政府查实,中垌镇政府申请确权的土地就是与新陂村签订征用合同的11亩土地,缺乏必要条件,被化州市人民政府化府不字[2012]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作出不予受理。
有法律人士归纳本案焦点认为,中垌镇政府征地涉嫌行政违法。该法律人士指出,中垌镇政府将所谓征用,签订的是征用土地合同,而不是征收土地合同,未经村民同意,规避征地审批手续,又未经过招标拍卖,非法转让给化州市橘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建设使用。
也就是说,中垌镇政府具体征地行为超越、滥用职权。但中垌粤西综合厂倒闭后,应依照《物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土地返还给被征用人,不得非法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