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可以免征契税呢?
(1)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2)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免征契税。
(3)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在本市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因原住房未达到本市规定标准面积而重新购买公有住房的,视为第一次购房。
(4)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办公室(楼)、档案室、职工食堂,教学的教室(教学楼)、实验室(楼)、操场、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医疗的门诊部、化验室、住院部、药方,科研的试验场、试验楼,以及市财政局确定的其它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等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5)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工程,军用的机场、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和通信、导航、观测台站,以及市财政局确定的其它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6)共同占有的土地、房屋权属分析,免征契税。
(7)纳税人承受黄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8)依法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京外交机构、联合国驻京机构以及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