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为世界自然遗产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评为世界自然遗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超乎寻常的自然现象或非同寻常的自然美和美学价值; 2、是反映地球演化历史主要阶段的杰出范例,包括生命的记录,重要的、正在进行的地貌演化地质作用,重要的地貌形态或自然地理特徵; 3、是反映陆地、淡水、海岸、海洋生态系统和动植物群落正在进行的重要的生态和生物演化过程的杰出范例; 4、包含就地保护生物多样性最重要和显着的自然栖息地,包括从科学和保护的角度看,包含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濒危物种的栖息地。
只要完全满足这四条标准中的一条,就可列为世界自然遗产。 与此同时,世界自然遗产还必须同时满足三个完整性条件: (1)包含展示突出普遍价值的所有必要要素; (2)有足够大的面积,能够完整展现提名地重要意义的特徵和过程; (3)较少受到人类发展活动的影响。
2000年,在澳大利亚凯恩斯举行的第24届世界遗产大会作出决议,每个国家一年只能申报一项世界遗产。遗产申报的竞争加剧,标准提高,难度增大。 2004年,在中国苏州举行的第28届世界遗产大会对这一决定进行了修改,规定每个国家一年至多能申报两项世界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