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杀了人,犯法吗?
见义勇为是我们提倡和赞扬的行为,如果在非常紧急的情况,就像问题中所说的那样,如果A在拿刀砍B,C出手相助,杀死了A,那么C这个时候是否已经犯法了呢?要视情况而定!可能成立正当防卫,也可能属于防卫过当。我们来分情况讨论一下:
如何认定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1.防卫的手段。根据《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不仅仅是针对侵害自己的行为还可以是为了防止他人受到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行为。防卫的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也就是说,防卫的手段应该和对方实施的不法侵害的手段大致相当。如果对方持刀伤害,那么实施防卫的人自然也是可以持刀进行防卫。即使对方实施的行为在客观上没有造成损害,也不妨碍防卫人正当防卫的成立。
2.防卫的时间。实施防卫的时间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或者推定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比如说,A在拿刀砍B,C出手相救把A的刀打掉了,并且已经把A控制住了,A已经不具有危险性,那么这个时候就不能再继续持刀进行“防卫”了。“昆山反杀案”的防卫人之所以能成立正当防卫,是因为“龙哥”很有可能回车继续掏出刀来进行不法侵害,所以推定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防卫过当A在拿刀砍B,C出手相助,C在什么情况下可能会构成防卫过当呢?一种情况就是A的刀已经被夺下,并且开始逃跑,周围也不可能存在任何可以“支持”他继续不法侵害的工具,如果C继续持刀伤害,就属于防卫过当。
总结:正当防卫的本质是“正义对非正义”的,但是正当防卫也需要把握好尺度,只要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就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即使构成了防卫过当也应该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实施的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也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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