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可以办理第二顺位抵押吗?
申请人A(债权人,抵押权人)、B(债务人、抵押人,身份证号)于二0一0年三月三日来到本处,称A、B已签订了借款抵押合同,但抵押物(坐落于某市某处的房产,已办理了抵押登记)在某市房地产管理局不能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A、B向本公证员咨询法律相关规定。
经审查核实,申请人A、B均为自然人,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签订合同意思真实自愿。借款性质为民间借贷,借款利率低于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抵押物(坐落于某市某处的房产)为B个人所有,无共有人。申请人B已向某银行贷款三十万元,并就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某银行为该抵押物的第一顺位抵押权人。
经评估公司评估,该抵押物价值200万元。A、B借款抵押合同约定,B用该抵押物为A、B借款提供担保,B如违约不还款,A可以请求法院就该抵押物拍卖后除去欠银行未还款部分优先受偿。B和A合同的还款日期在B和银行合同的还款日期之后。
本公证员答复如下:
一、我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1、申请人B作为房产证、土地证的唯一确权的产权人,对于自己的房产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物权法等法律明文规定允许债务人将同一财产先后抵押给两个以上债权人。2、办理第二顺位抵押不会损害银行利益,因为银行抵押在先,还款也先到期,即使借款到期借款人不还款,法院拍卖房产,银行也可以优先受偿,借款人是否办理第二顺位抵押与银行无关。
3、不办理第二顺位抵押会给A造成风险,因为如不能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A不能取得抵押权。如B到期不还款,A不能就该抵押物的拍卖后剩余价值行使优先受偿,只能按照债权占债务人全部债务中的比
例请求从债务人可执行的财产中清偿。
二、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以房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
第四十三条 申请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抵押合同; (五)主债权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房屋登记办法中没有不允许房屋第二顺位抵押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提供上述材料请求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房屋管理部门拒绝办理房产第二顺位抵押登记是不对的。
当然房屋管理部门在办理时应当告知A房屋已经抵押给银行的事实,避免B可能故意隐瞒房产已抵押的事实。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二○○五年二月十九日国发〔2005〕3号《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完善资本市场结构,丰富资本市场产品。
民间借贷大大促进了民间资金的合理有效的利用,增加创造了社会财富,发展民间借贷是符合中央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规定的,但同时如果没有抵押担保,对债权人来说会存在巨大风险。 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可以为债权的实现提供了充实有效的保障,减少了借
贷风险,促进民间借贷的蓬勃发展。
因此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提供的材料,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第二顺位抵押登记
谢谢。